廣東技術師范大學章程
(2020年修訂)
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以下稱學校)前身為廣東民族學院,創辦于1957年,1998年更名為廣東職業技術師范學院,2002年更名為廣東技術師范學院,2002年原廣東省機械學校、2005年原廣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和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先后并入學校,2018年更名為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學校于1977年開始招收本科生,2007年開始招收碩士研究生。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秉承“厚德博學唯實求新”的校訓精神,以“面向職教、服務職教、引領職教、特色發展”為辦學定位,致力于培養高素質職業教育師資和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促進師范教育和職業教育融合,并承擔少數民族高等教育任務,努力建設國內一流、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技術師范大學。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活動、履行公共職能、開展社會合作的基本準則,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的基礎性依據。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大學,簡稱為:廣師大。英文名稱: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略名為:GPNU。學校網址:http://www.cloudnsystems.com。
學校法定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
學校設有五個校區:東校區、西校區、北校區、白云校區、河源校區。東校區位于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西校區位于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北校區位于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白云校區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55號;河源校區位于河源市東源縣東環路教育城內。
根據發展需要,學校提出并經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變更法定住所,可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七條 學校堅持改革創新,貫徹新發展理念,走高質量內涵式發展道路,促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
第八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并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獎懲、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位等。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自主開展國(境)內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四)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及人員,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實施教職工獎勵或處分。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依法管理、使用學校的設施和經費,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主要職能。
(三)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提供必要信息。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和教育主管部門監督、黨內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六)履行法律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二條 學校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度開展各種層次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培訓,積極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聯合辦學和留學生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增設或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四條 學校保障教學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完善校內評估工作機制,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師生積極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建設高水平科研平臺和科研團隊,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研評價與激勵機制,推動科研與教學相互融合、相互促進。
第十六條 學校營造寬松的學術研究環境和氛圍,倡導唯實求新的學術風氣,反對一切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推進產學研一體化,主動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為行業轉型發展、企業升級改造等提供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與科技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全國重點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優勢,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致力于先進文化傳承創新,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構建追求真理、尊重個性、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第二十條 學校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科研院所等各類主體開展多層次、寬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自身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決策機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和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問題。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大力培養和選拔年輕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風學風校風。
(七)加強對校內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國共產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稱學校紀委)。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做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稱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學校紀委工作報告。黨委全委會由黨委常委會召集和確定議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黨委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非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涉及議題的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學校各項工作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
第二十五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在校長領導下依照工作分工協助校長履行職責,對校長和學校黨委負責,接受校長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訂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行政管理組織和崗位的設置與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創出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室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新聞發言人、工會常務副主席等列席會議,其他人員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對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決策,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集體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節 內設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學校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辦學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照機構編制標準規定,在限額內綜合設置黨政管理機構,自主設置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和科研機構。機構設置事項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并可自主調整管理模式。學校對學院進行目標管理,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明確學院相應的管理權限,指導和監督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擬訂學院內設機構方案,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六)根據學校的指導意見和有關制度,制定學院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根據學院情況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稱學院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稱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會(以下稱直屬黨支部)。
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在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的領導下,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根據需要可設名譽院長等崗位,依照工作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院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依照職責范圍討論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不得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黨政聯席會議、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和非領導班子成員的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參加、黨政主要負責人召集,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需要,涉及黨組織主要職責的,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職責的,由行政主要負責人主持;屬于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主持人。學院黨委(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由其委員參加、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召集,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人員可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
黨政聯席會議、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委員會議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其他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和附屬機構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圖書、檔案、網絡信息、設備維護、后勤保障、醫療衛生、安全保衛等機構,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建設智慧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和平安校園。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領域最高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機構。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并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確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名,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換屆時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評定事項,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其他事項,按照其章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設立、變更或撤銷相關專門委員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代表學校學術委員會處理相關學術業務,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及其授權和各自工作規則開展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對專門委員會存有異議的決定,學校學術委員會有權要求其開展復議。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在學院和其他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及科研機構設立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和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其基本職責是審議本學院(機構)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職稱評審、學術交流等學術事務,以及處理學術道德問題。討論其他事務按學校學術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職責和權限、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工作的評議與決策機構和最終審定機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位授權學科、類別的設置和調整,建設與評估等工作。
(二)制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三)審議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的名單并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隊伍建設。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委員會設主席 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由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相關學校領導,學位授予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按規定程序產生的各學院具有正高職稱的教師組成。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設立、變更或撤銷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建立健全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任務。
(三)討論和決定大會的重大事務。
(四)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五)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研究生委員會委員。
(六)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其他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制度,分類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具體辦法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國(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四)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職稱評聘、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
(二)愛國守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三)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四)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教職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機制,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學校相關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十五條 特聘教師、兼職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勤學修德,明辨篤實。
(二)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四)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生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按照各自章程自主開展活動,接受學校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六十一條 在學校進修、培訓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一)財政補助收入;(二)事業收入;(三)上級補助收入;(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五)經營收入;(六)其他收入(含社會捐資)。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監督機制,構建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考核與監管體系,規范學校經濟秩序,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勤儉辦學,科學理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逐步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防止資產流失。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護和管理學校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權責和開展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多渠道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化水平,擴大國際影響。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蔀榇龠M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七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及前身學習過的學生或者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廣東省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宗旨是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校友之間的聯系和情誼,凝聚校友,共謀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投資、舉辦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并獨立承擔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五條 校訓:厚德、博學、唯實、求新。校訓標識字體為魯迅體。
第七十六條 ?;諡閳A形,徽標圖案以學校標志性建筑為設計元素,加上學校中、英文名稱和建校時間組成。?;罩魃{為綠色(顏色代碼CMYK:95、45、95、5)和紅色(顏色代碼CMYK:0、100、100、0),白色底襯托。
第七十七條 校旗圖案由?;蘸椭杏⑽男CM成。校旗尺寸參照國旗標準尺寸,呈橫長方形,其旗長與旗高的比例為3:2。校旗底色為白色(顏色代碼CMYK:0、0、0、0),?;瘴挥谄烀娓叨种坏确滞暇又杏谄烀嫫扉L,中、英文校名依次位于?;障路?,中文校名為紅色(顏色代碼CMYK:0、100、100、0),英文校名為黑色(顏色代碼CMYK:0、0、0、100)。
第七十八條 校歌為黃昂作詞、陳藝嶠作曲的《在成長中自強不息》。
第七十九條 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八十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章程的修訂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一)校長;(二)學校黨委常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全委會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
章程的修訂應當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一條 學校章程生效后,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